9月17日菜園村的公公婆婆被拘捕!緊急聲援呼籲!!!!

菜園村特別緊急報告: 今日一眾村民公公婆婆在立法會聽開會,聽到鄭汝華在講大話, 便抗議,結果十四位公公婆婆, 連同義工一名, 被警察拉走, 可能控以擾亂立法會罪名, 但一個小時前發生, 現在在港島海傍警署。有時間的朋友, 請火速前往聲援!!!!!!!
(其實, 前年公屋居民反對政府剔除租金封頂的政策, 也被告過同一條罪, !!!!)
請廣傳!!
聯絡: 阿餅91251044

警察槍殺尼泊爾人案…

九月七號 9:15amcourt 16 10/f 東區裁判法院 eastern law courts 死因庭 (Coroner’s Court)

尼人不滿槍殺案廣東話聆訊

(明報)2009年9月1日 星期二 22:00

尼泊爾 裔男子林寶被警員槍殺案,將於下周一展開死因聆訊。
逾20名少數族裔居民今於東區法院門外示威,抗議案件以廣東話聆訊,並透露已去信此案的主審死因法庭裁判官吳承威表達不滿。案件今閉門預審,據悉裁判官未有提及聆訊語言的議題。
示威者又透露,死者林寶身在尼泊爾的老父,一直被蒙在鼓裏,近日才從網上知道兒子的死訊,頓感兒子如野獸一樣遭人槍殺,激動得心臟病 發,在上月16日去世。
(即時新聞)

友好推介:自治八樓講座系列:「五四.九零.六四.二零」

傾拎筐躝—自治八樓講座系列
四方而來的人分享一些想法經驗,在八樓侷促的空間碰撞或噪動, 聽了可以拎走,袋好可嘗試前行。
第一炮:你六我四╱我六你四系列
當有人脫離脈絡說六四的時候,我們應以歷史為線索, 檢視一遍——應該承擔什麼,繼續走下去?大家四四六六拆掂佢。
「五四.九零.六四.二零」
五四係咩?五四精神係咩?六四係咩?六四精神又係咩? 講左咁多年,而家我地究竟傳承緊d咩?
嘉賓:林曦華(閒散寫稿佬)、甄拔濤(文人師表)
日期:27/5/09
時間:8點
地點:自治八樓.學聯社會運動資源中心. 彌敦道739號金輪大廈8樓a
聯絡:contact@smrc8a.org╱6224 9829旭雯

2009年2月22日「捍衛表達自由 開放大氣電波」大遊行

日期:2月22日(星期日)
時間:3:00pm – 6:00pm
地點:維園音樂亭>>>遊行至>>>政府總部
民間電台與泛民廿三位立法會議員及多個團體 合辦 維園音樂亭出發,遊行至中環政府總部終點後設「民間電台地下音樂會」,為開放天空打氣! 期望大家踴躍出席。

「 2.15「維護公民社會 價值,反對宗教右翼霸權」大遊行 」

Alliber 邀請你參加在 2月15日 11:30 的「 2.15「維護公民社會價值,反對宗教右翼霸權」大遊行」。
活動:2.15「維護公民社會價值,反對宗教右翼霸權」
大遊行 主辦者: 香港反「保守基督教派霸權」運動
日期:2月15日 11:30– 13:30 地點: 長沙灣徑(荔枝角站A出口)
欲知詳情及回覆邀請,請前往: http://www.facebook.com/n/?event.php&eid=49186853281&aref=22167949
謝謝, Facebook 團隊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檢討諮詢--影行者意見書

淫審真的只是審[淫]嗎?諮詢將於31/1結束,請大家都盡一分公民力量,表達你的意見:
有關淫審條例諮詢意見書
政府現正就《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檢討作出諮詢,除卻有關審裁機制外,亦提出加強互聯網管制等措施以免青少年受不良諮訊「荼毒」。首輪諮詢將會於1月31日結束,事關一個民主社會中,言論與資訊流通的權利問題, 亦關係到牽涉上述問題的立法應以什麼為基礎。
我們希望大家能就此條例的檢討發表自己的意見書,並在政府的說法以外,尋求對事情不同面向的理解。事實上,是次檢討的諮詢文件已經上載於官方網頁,如果大家想了解相關的資訊,可去以下網頁:
1)政府的檢討條例網頁:http://www.coiao.gov.hk/b5/welcome.htm
2)民間各種意見,可往下址瀏灠:
回應淫審條例諮詢意見書: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01886
最後衝線:回應《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首輪諮詢: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01982
資訊科技界人士:
http://charlesmok.blogspot.com/2008/10/blog-post_06.html

以下是影行者的意見書
____________________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檢討諮詢 意見書
意見書撰寫人:影行者

撰寫人簡介:
影行者是一個以影像藝術關心社會問題,並強調將創作的自由和資源更多地放回到基層人民身上的藝團。我們強調多元發聲,理性討論與感性諒解的適當平衡,乃是民主文明及人道社會應有的模樣。

意見書內容:
引言:諮詢要講人數,但也要講理性
最近由於《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而引起許多宗教團體、家長團體及其他各種團體發起保衛道德大行動,並做出我們認為非常不誠實的(亦即不道德的)政治宣傳,揚言不准廢除此條例(而此次諮詢根本無關廢除此例),或者一些兩極化言論煽動許多沒有時間或能力閱讀和充份了解諮詢文件的市民。同時,他們又在大力要求相關部門保護兒童之際,不回應諮詢文件的操作建議和爭論。
我們見到一個社會政教合一的危險,希望相關諮詢的部門,在處理意見的時候,應審慎處理這些大量的非理性意見。
事實上,如果我們的社會在公眾諮詢過程中,竟然接納這些非理性和不誠實的意見,亦是對青少年一種非常不良的示範,顯示著一種只要「人多夠惡」就可以「話事」的社會規則。這種對青少年的荼毒,肯定不會少過一兩張所謂色情照片──而事實上,這種人多蝦人少的邏輯,正正就是在我們所擔憂的校園欺凌事件中,正在運作的邏輯。

在參考過諮詢文件,不同立場的人士有公開的意見之後,本藝團對是次諮詢有如下意見。本意見書分為兩個部份:第一部份為理念和方向的問題;第二個部份為操作及實踐的問題,第二部份將包括諮詢文件有提及過與沒有提及過的配套問題。

一.基本理念和方向問題:
1) 應爭取道德.人權..法制三者的平衡
所謂「道德有問題」的東西,是不同價值觀之下不同的自由互相衝突的結果,一個文明社會的政府應採取鼓勵爭論的態度,讓各種批評在公開平台上發生辯論,而非偏幫一方而行使公權力禁制另一方。
現在我們並非純綷進行道德討論,而是牽涉到公權力的法制問題,牽涉該如何運用公權力對資訊和言論進行禁制的問題。在一個三權分立的政治架構中,言論自由是保障民權的基礎,這是我們政制的核心價值,事關政制、法理和社會的核心價值,不能只論其一,不論其二、三,更不該將社會上某部份人的直覺道德感覺或恐慌,作為立法和以公權來進行禁制資訊的基礎。
自古自來,大量經典藝術作品均包念裸露元素,而可能因為當時的道德標準,政治管制等因素而備受批評,故因道德之名而禁制資訊自由,是對文明社會的極大潛在威脅。
其實,當事情只牽涉到當事人之間的協商,只要不危害其他人的基本生存權和自由權,在一個自由社會中,均不應該受到外力,主要是公部門的任何形式干涉。
特別註明一點就是:基本的自由權不應該包括一些只不過是令人感到「不舒服」、「不開心」。舉個例,若某個人認為同性戀人在街上拖手令他感到「道德上不舒服」,他不應該找得到一條法例來讓他控告那些同性戀人。因為這就變成將這個感到「不舒服」的人的道德選擇權,強加於另外那些同性戀人的道德選擇權上。

2) 人權也是道德的一環
上文第1)點「爭取道德.人權..法制三者的平衡」之小標題只是為了概括地指出我們的重心,但其實,我們想提醒大家,人權也是道德的一環。人權最基本的理解,就是生而為人就擁有的權利,在《國際人權公約》中包含了至少基本生活保障、接受教育、擁有思想言論和信仰的自由等元素。如果缺乏了這些元素,我們就會淪為非人的等級,因此,人權也是道德之中很重要的一環,不應被某些人引導為與道徳有矛盾的東西。關於人的性、愛、身體等問題,這半個世紀以來有很多學者和藝術家討論過,都是與人的自由、自主有關的討論,涉及的問題相當廣闊,不應該被簡單化為「要自由還是要道德」這種二分法,強迫別人二選一。

3) 鑑古知今:文明社會應尊重多元文化和小眾聲音
有學者曾言,一個社會有多文明,就端看其對小眾的包容度,及對不同的價值觀的容納度。在歷史上,每當道德主流可以統領及以具威嚇性的司法和制度的面貌出現時,通常都會是極之獨裁的時候,例如納粹黨統治的德國、或者斯大林時期的蘇聯。同時,有最基本歷史常識的人,都應該知道少數意見不等於是錯的意見,試想在十八世紀「民主」意識抬頭時,倡議人民自己作主的,真的不過寥寥數人,但這些意見就成為了推動世界進步的動力。
再者,條例明言是要考慮社會的道德標準,亦即整個社會(包括多數人和少數人的社會)的意見,在考慮評審時間,不能只考慮多人支持的意見。

4) 對身體和色慾的態度和教育問題
人的身體不會天生是淫穢,身體只是物質元素,淫穢則是觀念和視點。相關部門要清楚了解到這些觀念和視點是主觀的,只有多數人認為與少數人認為的分別。

其實,具最普通的心理學常識也知道,欲望和情色是一些社會狀態在個人身上的表現,當中牽涉到許多社會經濟和文化狀況對個人的壓抑問題,絕不只是一些如何滿足性欲的問題。關於這個問題,大半個世紀以來已有許多社會學者、心理學者、文化研究學者、人類學學者、藝術工作者、教育學者等等,有過不同立場的多方立論,絕對不只談論道德不道德的問題。這些學院論述沒有能成為民間了解的多面向討論,實在是教育之失,因此教育的面向實在有太多工作要做。
另外,在整個評級制度裡應包括上述不同立場的信仰的人的意見,才可充份考慮多元價值互相尊重的問題。

5) 必須考慮現行社會資訊的資本結構不自由的問題
十多年前當互聯網開始興起的時候,寬頻還是一個未有人聽過的名字。那時候香港有為數比今天要多太多的小型網絡供應商。不同的聲音至少也會比今天多。然而,幾年前寬頻技術開始在香港發展,因為寬頻生意需要的網絡鋪設等基建比電話線上線時代所需的要多,涉及的資金也更大,幾個互聯網供應商的寡頭(有線、電盈和香港寬頻)漸漸壟斷成形。
這幾家巨型網絡供應商與政府緊密合作,而且,它們其實也不只是網絡供應商,有線電視、now、香港寬頻亦同時經營節目制作,即所謂「內容」的業務,而且,幾間公司都與政府合作關係良好。網絡和資訊自由等議題,已遠遠不只是一種價值觀的堅持與否,問題是香港的資訊環境不再自由,政府要控制已經相對容易,這對言論及資訊已造成一定潛在威脅。

二. 實踐方面的建議:
1)定義問題
1.1) 文件中「不當地利用性、恐怖、殘暴、暴力」這說法乃是非常主觀的概念,應寫明必須重視淫審條例現在的第28條所指明的免責機制,並要連同基本法第21條的人權法、性傾向歧視條例、性別歧視條例等相關的人權條例去一併考慮。

1.2)關於裸體:人的身體不會天生是淫穢,身體只是物質元素,淫穢則是觀念和視點,故我們認為:
a)裸露的照片不等於要被禁制,(否則便出現像大衛像也過不了淫審這種國際大笑話)
b) 是否有問題,該以該物品中所包含之上文下理,整個社會政治經濟脈絡去理解,再加上1.1)的規限。

2)審裁機制
2..1)聆訊形式
l 反對以閉門形式進行初步聆訊,裁決物品的暫定類別。
l 閉門聆訊缺乏公信力與透明度,如受質疑再舉行公開聆訊則浪費資源。
l 建議公開聆訊並將直接將暫定類別評級原因公開
l 目前,淫審制度於初審時是採取閉門會議的形式進行。在過程中,審裁員只考慮影視處或呈交物品者單方面的資料,出版人和作者往往在不知情。此外,法例 第14條還規定審裁處「無須為所作的任何決定暫定類別提出理由」,使因為評級而面對刑責者無從知道自己所犯何事,亦難以抗辯。這抵觸了人權法第10條規定 「刑事民事之判決應一律公開宣示」的原則。
我們要求初審程序要公開透明,與物品相關的出版人或作者,應於審裁先接獲通知,給予提交補充資料的權利。

2.2) 應該增加審裁委員會小組的人數與界別,以增加公信力,亦避免日後更多的資源被用於對委員會的裁決進行各種歧視條例的司法覆核。增加界別的標竿,是最少包括以下:
不同宗教信仰和道德標準的群體
不同性傾向團體
性別研究學者
宗教研究學者
文化研究學者
社會學學者
人類學學者
藝術工作者
傳播界
資訊科技業界
人權團體
教育團體
青年團體(不是關注青年的團體,而是青年團體)
學生團體

2.3) 抽簽及陪審員制度
根據2004年的審計處報告:審計署2004年的報告,淫褻物品審裁處的審裁員裡,年齡界乎21至30歲在2003年的比例僅佔1%,21名積極審 裁員竟處理近六成個案。目前,審裁員人數已增至320人,但因為大部份審裁員均有正職,難以抽空出席日間的審查工作,相反,部份委員郤公然朋黨結派,組成 「淫褻及不雅物品審裁員協會」,有操縱社會道德標準的詮釋之嫌 。
目前,審裁員是由影視處招務,據了解影視處會先篩選合資格者名單,再以抽簽方法選出審裁員,可是,處方並沒有解釋其篩選的準則,亦沒有公開申請人落選的理由。
我們建議淫審處採用採用陪審員制度,以增強其代表性,並防止少數人操控審查制度。
2.4)免責機制—保障公民言論、創作自由
目前的《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是有免責條款的(390章28條):
「凡有因發布物品或公開展示事物而根據本部提出的控罪,如得到審裁處同意該項發布或展示是擬為公益而作的,理由是發布該物品或展示該事物有利於科學、文學、藝術、學術或大眾關注的其他事項,即可作為該控罪的免責辯護。」
可見,法例有考慮到在查禁的前提是言論、表達、創作、科研、教育等價值。可是,審查員卻甚少運作這免責機制,而是由影視處的行政指引作主導。
我們要求,政府應主動向審查員、督導員解釋,並向公眾教育免責條款的原則,以免非必要地審查文學、宗教、藝術、教育和公民表達的內容和形式。

2.5) 目前的投訴機制,鼓勵個人把自己的價值觀,透過淫審制度強加他人,而這些個人完全不用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其投訴並沒有公開),這種做法,只會鼓勵打壓異己的排他文化,令香港喪失國際城市應有的多元與包容。 故建議應將投訴的內容和理據公開。

2.6)只要審裁處能貫徹使用有廣泛認受性的原則來作出審裁,現有的架構並無大幅度改革的必要。

3) 行政與司法角色分開
目前,影視處主導了淫審制度:司法機構的審裁員由行政機構篩選,初審資料全由影視署單方呈上,審裁員傾向以影視處的行政指引來為物品評級,而沒有行 使條例所賦予的詮釋權和免責條款。最諷刺的是,在行政主導下初審後,作者或出版人提出覆審,卻要另交一千多元的覆審費用,主席審裁員更是同一人。
影視處作為行政與執法機構,當然可以對一些刊物提出檢控,但所有物件在提交司法機構後,均應以「假設無罪」的態度下進行審訊,在初審過程,就要讓涉事人可以出席解釋與自辯。這亦符合香港所實踐之「無罪推定」的法律精神。
4) 互聯網和業界、參與者自律機制
目前的《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是針對傳統出版媒體,而規管電影的是《電影檢查條例》(香港法例第392章),至於電視和電台則是《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第391章)。
然而,在過去一年,影視處卻引用了《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來審查互聯網。可是,條例上所謂的「刊物封面」、「佔三份之一空間的警告字眼」等,根本無法應用在互聯網上。更荒謬的是,影視處只針對香港註冊的網站進行審查,結果令網民紛紛計畫把伺服器移民到海外。
互聯網的空間,有別於出版、電影和電視,是一個公共與私人領域交錯、互動的空間,此外,它是一個使用者自己主導的空間,網站資訊於互聯網中,儼如大 海中的砂石,要使用者主動地以搜尋器,才能找到相關的資訊。而網上的的虛擬社群,其內容的界線,是透過社群成員的參與來劃定,若有違反社群的價值,會由成 員直接提出審議。此外,由於互聯網是一個全球通行的空間,網民的道德價值,非常多元,亦較為開放。
故此,英國和加拿大等普通法國家,會以業界自律的方法來審查互聯網資訊,譬如說英國和加拿大的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會主動過濾一些兒童色情的資訊。
其實加拿大在廣播業上,亦採取了自律的方法,讓業界自己定訂查禁的界線(如用語),而廣管機構則主要處理和審議投訴,向業界反映又或提出檢控。香港 的廣播業因為殖民制度而度至行政機構高度介入,使民間自律的機制未能完善發展。由於查禁的基礎是社會的文化和道德水平,而文化是隨著時間和社會發展而改變的,有效的查禁界線,應由參與該媒介的用戶、經營者來主導。
5) [...]

爭取普選變襲警又一例-梁國雄及 陶 君行

抗議政治檢控!
爭取普選變襲警又一例-梁國雄及 陶 君行被控襲警案判刑
社民連的「長毛」梁國雄 和陶 君行前年底12 月29 日全國人大常委副秘長喬曉陽訪港時,宣布否決2012 年雙普選,梁國雄及 陶 君行在禮賓府門外燒車胎抗議,其間被指襲警,明天即將於東區法院判刑。
當時正值奧運聖火即將傳遞至香港,警方要「殺雞儆猴」,警告為人權請命的人;而律政司及警方動輒以易於入罪的襲警罪名控告示威者,我們認為這絕對是一項政治檢控。
日期:2009年1月16日
時間:上午9:15
地點:東區法院門口
聯絡人: 孔 小姐 92681803

呼喚公民傳播網絡–請廣傳馮炳德被屈襲警案之內情

各位影行者的朋友:
相信大家都知道, 近日有位叫馮炳德的市民,被指在普選遊行時襲警而被判入獄。法官特意在平安夜那天結審, 判刑十五星期,結果馮炳德便需要在獄中渡過聖誕、新曆新年、農曆新年,以及他的生日。
然而,據我們所知, 這實在是一宗警察插水扮跌低,而胡亂指他襲警的案件。由於大眾傳媒對新聞的熱情只有一天,且多有誤報,但這件事實在是危害香港言論自由的核心價值,更加是港式的廿三條, 絕不應像一般法庭案般報導!
希望各位廣傳這段民間報導,將它放上你的blog, facebook, 論壇, 討論組, 任何你認識的朋友處, 發揮公民傳播網絡的能量, 以突破大眾媒體視角的侷限!這不單是為了馮炳德,也為了我們所有人!謝謝!
今次,裁判官林鉅溥的表現實在離譜得令人瞠目結舌,略舉數點:
1) 由於所有辯方證人是與被告有相同政治理念,故全不可信!(這不是公然政治審判嗎?)
2)  由於有眾多求情信,故法官判斷馮炳德有恃無恐, 「欺負和虐待警察」,「喜歡見警察就襲擊」!
(請留意, 上次皇后事件,馮炳德是在被警察踩碎了胸骨的情況下被告襲警罪成,而林法官對「喜歡襲擊警察」的判斷大概是從皇后事件而來)!
3)  故判刑十五星期, 還要罰款八千給那名插水的警察, 更不准保釋等候上訴(即是說即使以後上訴得值,都已經坐完牢了!)
辯方律師的極力爭取、法官讓人咋舌的判詞詳文,以及大眾媒體的誤報,可見香港獨立媒體: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01945
以下有幾段相關影片:
影片一:馮炳德在被屈罪成前錄下的影像,以免他在被屈後無法向公眾述說真相: http://hk.youtube.com/watch?v=u3anqljdY6E
影片二: 馮炳德被判刑後法庭外的景況:
http://hk.youtube.com/watch?v=FyJLZlUOL6c
影片三: 有關馮炳德的為人…:
http://hk.youtube.com/watch?v=PpPhbZCHazM
影片四: 朱凱迪解釋用來政治檢控的利器:侵害人身條例第36b條
http://hk.youtube.com/watch?v=2uWpziLfgsk

1月7日 聲援馮炳德:抗議任意起訴 政治打壓社會行動者

抗議任意起訴 政治打壓社會行動者
1月7日 聲援馮炳德

近 年,警方不斷在遊行集會中任意拘捕示威者,再由律政司動輒起訴、檢控無權無勢的平凡巿民;香港政府狡猾地以法庭去處理政治問題,透過繁複冗長的的法律程 序,逼迫被捕的示威者。再加上由檢控官出身的裁判法官負責判案、先入為主地相信警方的證供、毫不理解示威者爭取公義的行動;法官無視控方證供前後矛盾,仍 將示威者視為暴力重犯或黑社會,定罪嚴苛。香港政府正以政治手段消滅反對聲音,明目張膽地對公民社會進行威脅!

1月7日,被控襲警罪成的馮炳德將會面對判刑,我們呼籲大家前來聲援,對無辜者表示支持,站在被打壓的朋友身邊,並藉此聯結組織,響亮地回應香港政府打壓民間聲音的陰謀!

歡迎傳媒採訪!(聯絡人 王先生 96734989)

聲援馮炳德集會
日期:2009年1月7日
時間:上午11:30
地點:東區法院門口

利東街示威被告案,12/12宣判…

利東街阻差阻街案將會在2008年12月12日下午2時30分於東區法院宣判,無論結果如何,我們依然相信於當日在利東街的示威活動是和平及合情合理的,在往後我們依然會堅持推動城市規劃民主化,以達致真正以人為本的城市發展!
於12月12日當日我們將會有一個聲援的集會,以抗議在市民示威表達訴求時,問責高官卻不聞不問,反而運用警察充當政治打手,動軏拘捕示威者,並進行起訴,變相是以法庭去處理政治事件。
集會的詳情如下:
日期: 2008年12月12日
時間:下午1時45分
地點:東區法院門口